2018年第二阶段环保督查强势启动

2018-08-28

近期,生态环境部就2018年环保督查要求作出新指示,为进一步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及长江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

方案具体要求,8月20日起,生态环境部将对“2 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开展新一轮全面督查,排查范围为工业炉窑、矿山治理、小火电淘汰、“公转铁”落实、扬尘治理及秸杆焚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各项任务及措施落实到位。

一、督查时间

第一阶段: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5日,共4个轮次。对“2 26”城市“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部督办问题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规定的其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梳理热点网格、群众投诉举报,重点发现新的涉气问题。

第二阶段: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共6个轮次。对“2 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开展全面督查,排查工业炉窑、矿山治理、小火电淘汰、“公转铁”落实、扬尘治理及秸杆焚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各项任务及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11个轮次。重点督促“2 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长三角地区落实秋冬季减排措施,排查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每个督查组现场督查2周,共安排21轮次督查。

二、督查范围

三、督查内容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围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四项重点任务,督促重点区域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及措施,按期完成攻坚任务。

(一)“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及标准;是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情况。

(二)工业企业环境问题治理情况

排查涉气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装、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否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是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三)工业炉窑整治情况

是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是否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是否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是否按要求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

(四)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情况

是否制定本年度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村入户抽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是否按要求杜绝散煤燃烧;对照上年度清单,抽查已完成清洁取暖或燃煤替代的地区是否存在散煤复烧的情况。

(五)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存在未严格按要求淘汰、改造燃煤锅炉情况;淘汰类燃煤锅炉须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改造类燃煤锅炉须确保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达标排放。

(六)运输结构及方式调整情况

是否对运输结构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整,2018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沿海主要港口,包括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煤炭集港须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七)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是否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是否存在拒不停产或未完成整治,擅自恢复生产的情况;是否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进行修复、减尘抑尘;是否存在重点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情况。

(八)扬尘综合治理情况

建筑施工工地是否采取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九)秸秆禁烧管控情况

是否履行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尤其是夏收及秋收阶段,是否存在秸秆焚烧情况。

(十)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是否按要求制定“一企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照清单及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限产、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是否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未列入管理清单的工业炉窑,是否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十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十二)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办理情况

生态环境部适时将“12369”电话、微信举报、来信来访投诉等案件,作为督办问题交相关地方政府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十三)其他督查事项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将视情况调整督查内容,并督促落实相关任务措施。

四、环保风暴来袭,企业应该怎么做?

施工场地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
3、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覆盖、固化或绿化等。
4、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施工废弃物
1、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2、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3、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施工物料
1、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2、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其他措施
1、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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